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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4/11/04
公告日期: 103/10/21
字  號: 100財正0005
案  由: 尹委員祚芊、馬委員秀如提:桃園縣政府暨該縣醫事審議委員會未善盡審查之責,竟主動將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呼吸照護病房「照護清潔費」率決議變更為「照護費」,致費用名稱與實質內容未盡相符,收費金額與方式亦顯失公允與合理。該院則長期未將呼吸照護中心及呼吸照護病房相關費用載明於病患收據,且未經核准即擅向病患收費多年。又,該府、該府衛生局及該署復疏於監督及管理,致轄管醫療機構及署立醫院浮濫訂定前揭病房自費項目及金額,並多未經核准即擅自向民眾收費。另,該署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疏未考量護理及護佐人力之實際需求,亦未查察所屬醫院前揭病房相關醫事人力及病床數不符設置基準,仍持續支付該院醫療費用。經核前開各機關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00000211000118署桃呼吸照護病房照護費糾正案(公告版).doc 1000000211000118署桃呼吸照護病房照護費糾正案(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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