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0/05/04 |
公告日期: |
100/05/04
|
字 號: |
100財正0020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提︰行政院所屬環保署依循國際暴露規範公告之國內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為833.3毫高斯,並以此作為民眾安全防護標準,惟行政院之行政大樓一般人員作業場所量測最高值僅31.36毫高斯,遠低於公告標準,卻施作「行政院變電室安全防護遮蔽工程」,其關於電磁波之公告安全防護標準與施作安全防護遮蔽工程標準,顯有矛盾,致引起民眾抗爭,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0000077顏秀蘭電磁波案糾正案文.doc
100000077顏秀蘭電磁波案糾正案文.pdf
|
調查報告: |
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