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0/09/07 |
公告日期: |
10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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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0財正0040 |
案 由: |
程委員仁宏、楊委員美鈴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抽驗發現CAS台灣優良農產品不合格後,未能確遵「優良農產品追蹤查驗作業要點」之追蹤管理分級規範,亦未通盤考量後續監測措施,導致產品生產廠(場)之管理等級認定標準不一,市售品抽驗作為敷衍草率,又現行農產品驗證機構相關管理法令雖已規範驗證機構喪失驗證能力之要件與退場機制,惟對欠缺驗證能力之認定標準未臻明確,導致不適任驗證機構肇生驗證業務執行疑慮時,主管機關未能追究其業務疏失,亦無法明確實施裁處作為,嚴重斲傷產品認證制度之公信力,復未全面審視各項產品驗證基準之合宜性及周延性,導致部分基準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未能符合衛生主管機關現行管理標準,無法有效發揮產品品管成效,洵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0000153糾正案文_CAS-公告.doc
100000153糾正案文_CAS-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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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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