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0/09/08 |
公告日期: |
10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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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0內正0031 |
案 由: |
李委員炳南、劉委員玉山提,內政部所訂「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未能本於「服務報償原則」,考量房仲業「所任勞務之價值」是否相當,以及不同地區房價差異與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迥異因素,按成交金額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造成消費者因房價上漲而多付鉅額服務報酬,徒增交易成本之不合理現象;又未落實交易資訊公開透明化,妥適規範房仲業廣告,致隱瞞重要資訊成為房地產消費糾紛之肇因;又「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內容過於簡略;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條件過於寬鬆且未落實訓練;房仲業提供定型化契約之內容是否詳實及合法、以斡旋金進行交易的情況是否改善等,均未積極查明並適時檢討,洵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0000154糾正案1001900078.doc
100000154糾正案10019000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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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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