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0/09/14 |
公告日期: |
10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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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0司正0009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重大經濟罪犯梁成金潛逃美國,既未能防範於未然,復耗費無益程序於後,未落實國家刑罰權;財政部對梁成金等違法貸款禾豐集團案,無積極相關行政懲處作為,亦未移送本院審查,致逾公務員懲戒時效10年之期限,對所屬國營金融事業機構人員之考核顯未克盡其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梁成金等違法貸款禾豐集團案,未依銀行法等相關法令解除(或停止)梁成金之職務,亦未移請財政部進行行政懲處,及移送本院審查,消極而無所作為,均有疏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0000162100糾正案文0914.doc
100000162100糾正案文09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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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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