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0/11/03 |
公告日期: |
10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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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0內正0043 |
案 由: |
黃委員武次、沈委員美真提,新竹市政府於接獲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案件後,未落實於法定24小時內進行調查處理,並於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等違失,肇致後續輔導處遇失焦且失當,一再錯失處理契機,又相關主管或督導人員明知社工員經驗及專業不足,卻未加強督導,未能即時導正社工員之評估及錯誤處置,其督導機制亦有重大缺失;另內政部就新竹市政府核有上述多項違失,難辭監督不周之咎,該部亦未善盡兒少保社工業務及訓練規劃之責,難有效避免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00001941001021新竹虐童案糾正案文(定稿).doc
1000001941001021新竹虐童案糾正案文(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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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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