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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1/02/09
公告日期: 106/01/26
字  號: 101內正0004
案  由: 程委員仁宏、林委員鉅鋃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率認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僅係屬消防主管機關檢查職責,擅自廢止及修正該會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相關規定;桃園縣政府於轄內萬達爆竹工廠爆炸前,未依規定督促所屬落實流向勾稽管制及檢查作為等情,經核上開各機關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1000016糾正案文定版.doc 101000016糾正案文定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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