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1/04/11 |
公告日期: |
10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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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1司正0003 |
案 由: |
沈委員美真、李委員炳南、楊委員美鈴提︰近年我國涉外案件日益增加,司法通譯在訴訟程序上係居於關鍵性地位,法務部仍以一般行政類科考選未具通譯專業能力之法定編制通譯,且未辦理在職教育訓練;相關特約通譯之建置,未編列通譯報酬預算,亦未積極督促宣導,肇致特約通譯機制成效甚微,形同虛設;未督促所屬各級檢察機關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等規定將相關處分及起訴內容即時傳譯或翻譯給被告知曉;亦未於偵查程序訂定使用通譯之判斷基準及各項程序規定,損害不通曉法庭語言被告之訴訟防禦權,核有違失,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100004920120411糾正案文.doc
10100004920120411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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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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