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1/09/18 |
公告日期: |
10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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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1財正0037 |
案 由: |
葉委員耀鵬提: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桃園縣事業廢棄物焚化處理第1期示範計畫」過程,草率簽訂協議書條文,列入該局對廠商應儘量協助取得事業廢棄物之不明確條文;復對廠商多次函文請求該局依約提供桃園縣境內事業廢棄物流向及保證處理量,該局竟均予存查延宕處理並衍生爭議,嗣經仲裁判斷該局應賠償廠商5,736萬餘元及相關利息,徒耗鉅額公帑支出,難辭疏失之咎,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1財正37.doc
101財正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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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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