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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1/09/18
公告日期: 105/12/14
字  號: 101財正0039
案  由: 陳委員永祥、葛委員永光、馬委員秀如提︰蘇○○夫妻二人於妻洪○○名下坐落屏東縣內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以及剩餘土地等均未供農業使用,2層農舍建築及內裝設施,均係供別墅自宅使用,與容許使用方式設置之農業設施等,均與農業生產經營無關,且造成農業用地受到嚴重分割,阻礙農業整體有效利用,違反法令規定事實明確,屏東縣長治鄉公所事前未切實審核,屏東縣政府事後未有效監督改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監督不力,怠忽職責,難辭其咎;蘇○○於農牧用地興建祖墳且部分侵占鄉有耕地,屏東縣政府、屏東縣長治鄉公所及屏東縣麟洛鄉公所,多年以來未察查該違規事實,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1000138蘇宅案糾正案文-對外版.doc 101000138蘇宅案糾正案文-對外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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