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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1/09/18
公告日期: 101/09/19
字  號: 101財正0035
案  由: 高委員鳳仙、趙委員昌平提:核電廠已商轉30餘年,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迄未能確定,高達20餘萬桶核廢料仍暫時貯存於蘭嶼貯存場、核電廠倉庫及核研所等各處,延宕蘭嶼貯存場遷場時程,且對該場檢整重裝作業疏於督管,致有分類不確實、人工核種外洩,以及台電公司不當高額回借核能後端基金未動用餘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涉有球員兼裁判等情,經濟部、原能會及台電公司確有諸多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1000141低放核廢糾正案文-對外.doc 101000141低放核廢糾正案文-對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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