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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6/09/14
公告日期: 101/11/27
字  號: 101教正0021
案  由: 高委員鳳仙提:新北市立碧華國民中學前體育組長賴○○明知該校A生為未滿16歲少年,竟前後三次對其為猥褻及性交等性侵害行為,在學校調查及司法機關偵審期間,更意圖掩蓋事實及影響調查結果;又該校自98年9月起至100年8月止約2年間,總計發生14起師生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其中13件均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有3件為老師對學生為性侵害行為,肩負防治及調查重責之生教組長廖健淳竟長期多次性侵害女學生,其中9件有未依規定通報及調查違法等情形,顯示該校處理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有違反法令、消極怠慢或意圖掩蓋事實等情事,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1教正21)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10001711012400087.doc 10100017110124000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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