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1/12/05 |
公告日期: |
1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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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1財正0050 |
案 由: |
馬委員秀如、陳委員永祥、葛委員永光提: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屬員索賄未遂之重大違常事件,懲處未盡切實,且失之輕縱,待地檢二度介入,始為輕懲,復經本院進行瞭解,方重行審查並另為懲處,相關作為顯欠嚴謹切實,核有違失;復對涉案人員未為適切導正,反予升遷,人事考核機制未見落實,防弊處置闕如,風險管理欠佳;另用人決策草率,對高階主管之調任,未妥善評估考核;人員獎懲未訂定明確標準,且懲處消極敷衍,對員工違常之資訊又未能及時掌握及查證,在在彰顯該公司控制環境及資訊與溝通兩內部控制組成要素存有嚴重缺失,亟待改善,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101財正50)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最終核定版-上網個資保護版.doc
糾正案文最終核定版-上網個資保護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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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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