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2/01/03 |
公告日期: |
10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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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2內正0002 |
案 由: |
洪委員德旋、黃委員武次提:改制前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於94年2月間受理民眾所提其未成年女兒遭性侵害之告訴案,匿報案件3年又7月;且自96年10月間受理民眾所報其女兒失蹤案,亦未主動查詢警政署「身分不明系統」;又99年12月25日改制前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辦理94年間遭他殺之無名屍案,未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蒐證,亦未依檢察官指示,立案調查殺人罪嫌,且未查詢警政署「失蹤人口系統」,及時查明身分,辦案消極怠忽,侵害民眾權益,並延誤重大刑案調查時機,核有嚴重怠忽之咎責,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2000006糾正案文-麻豆分局2.doc
102000006糾正案文-麻豆分局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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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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