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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2/01/09
公告日期: 105/12/16
字  號: 102司正0001
案  由: 沈委員美真、李委員復甸、楊委員美鈴、李委員炳南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印尼籍受收容人自首假結婚來台工作等刑事案件,收容6個月才開始調查,逾9個月始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該署內部控管核有嚴重怠失之咎責;又內政部101年3月19日訂定發布「外來人口延長收容處分裁量基準」第3點第1項規定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之受收容人收容期間屆滿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在事實上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延長收容60日,核有以收容取代羈押之違法。另法務部於96年12月21日函示內政部所屬收容機關對涉案之外籍受收容人而列為被告或證人身分者,須徵得承辦檢察官之同意,始得遣送出國,有違憲法第8條規定及歷年司法院解釋人民身體自由應受保障之意旨,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2司正0001.doc 102司正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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