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2/02/06 |
公告日期: |
10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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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2財正0009 |
案 由: |
趙委員榮耀、錢林委員慧君提︰高雄市政府所屬環境保護局未依應有職掌及法規製發地勇公司斷料公文在先,復未俟該公司改善計畫送局前即率予簽擬作廢前函程序,違反聯合會勘結論,又該等公文皆未敘明法源依據,決策過程倉促且欠周延;該府雖自97年1月至101年11月,裁罰地勇公司共計51次(裁罰金額517萬餘元),惟該公司堆置爐碴迄今仍有80餘萬公噸,危及公共安全、造成各項污染,顯見裁罰作為徒具形式,無法有效遏止;復違規堆置情事自91年迄今逐年擴張面積已逾10年,該府怠無有效作為等均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2000024地勇爐碴案糾正案文 .doc
102000024地勇爐碴案糾正案文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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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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