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2/02/22 |
公告日期: |
102/02/22
|
字 號: |
102司正0003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執行業務時,對死刑以外刑之受刑人於執行前所為訊問,多有由執行檢察官授權書記官為之,再由檢察官於訊問筆錄上簽名情事,且執行書記官對於受刑人之人別、案情訊問多未能落實,與執行之作業規定及人別、案情訊問目的均有未符,該部顯未能善盡監督之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該署99年度執字第1975號案件之執行,各訊問筆錄有錯載之情形,卻未依規定而逕行增刪修改,並有受訊人錯簽他人筆錄再行改正及筆錄記載檢察官、書記官與實際於筆錄後簽名、蓋印人別不符之重大違誤,迄該案辦結歸檔,均未察見補正,該署對筆錄之制作顯未重視,均嚴重戕害司法公信力,核有重大違失,爰予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2000032執行筆錄案糾正案文(上網).doc
102000032執行筆錄案糾正案文(上網).pdf
|
調查報告: |
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