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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2/02/25
公告日期: 105/12/01
字  號: 102教正0004
案  由: 林委員鉅鋃提︰國立故宮博物院以「基於院區安全管理、概括承受原有福利會員工就業需要、尚無其他合適替代單位」為由,自90年7月起誤採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逕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違反採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且歷次決標結果均未依法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內政部為合作社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承辦機關委託業務所得盈餘之處理,前後規定扞格又欠明確,恝置部分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誤用法令,將「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予社員,悖離合作社法規定;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97年之前將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分配予社員,依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說明,顯係誤解合作社法盈餘分配規定,核有失當;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基金自92年至101年漬損商品報損金額13,716,503元,相關商品顯未妥善存管,部分圖片禮品及配合特展印製之書籍長期滯存,商品帳卡登載數量與庫存數量未符,合作社提列公益金未依規定使用,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2教正4)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2教正0004-公布版-個.doc 102教正0004-公布版-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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