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2/04/10 |
公告日期: |
1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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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2司正0005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及其所屬矯正機關疏未依法審查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是否符合假釋要件,即准予假釋出獄,核有違失;屏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未依法辦理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假釋出獄後之社區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或未通知加害人出席課程,或未經查證,任令加害人請假逾1年,並准予轉介其他機關,嗣亦未追蹤管考加害人出席課程;且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加害人,亦未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等相關法令規定裁罰,致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等相關法令規定加害人應持續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無縫接軌,防制再犯之立法目的,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200005920130315糾正案文.doc
10200005920130315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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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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