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2/04/10 |
公告日期: |
10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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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2內正0017 |
案 由: |
余委員騰芳提,內政部以101年8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475號函復臺中市政府,如原地主自願切結放棄其調配之權利,應優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不得以抵費地強行指配,其對於人民財產權益之維護,或有考量。惟經本院諮詢專家學者表示,內政部系爭函釋,不僅牴觸、逾越現行法令,更創設現行法令有關市地重劃指配規定所無之事項,不符依法行政原則,顯有未當;復依內政部系爭函釋意旨辦理,則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地籍將可能產生畸零、細碎不整,反而延宕開發時程,有違市地重劃本旨,難謂允當;內政部未察系爭重劃區重劃辦理進度,竟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後,始作出與多年來法令見解與實務作法不同之法令解釋,干涉既有救濟機制,且導致原土地分配結果效力滋生疑義,殊有不當;內政部於未修正或增訂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下,逕以系爭函釋復知臺中市政府,未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亦未通令全國一體適用;又系爭函釋究屬個案解釋或通案解釋,於本院調查中,仍混沌不明,顯見作業草率,未盡周延,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2000065糾正案文_非共同負擔公設之函釋-1020403_核定版(102內正0017).doc
102000065糾正案文_非共同負擔公設之函釋-1020403_核定版(102內正0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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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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