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2/06/06 |
公告日期: |
10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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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2內正0025 |
案 由: |
馬委員秀如提:澎湖縣望安鄉公所配合特定土地炒作業者,訂定「澎湖縣望安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土地管理自治條例」,明知該條例違背上位法規範,仍逕將該條例發布實施,亦不再報縣府備查、冒然成立該公所財產審議委員會,並偽稱已作成土地標售之會議決議、投標須知之履約規定與其後配合土地炒作業者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內容不同、訂定之決標及付款方式異於常規、無視內政部及澎湖縣政府多次要求停止辦理土地標售及移轉,仍執意為之、簽辦本標售土地案時,蓄意規避主計及政風人員之監督暨為規避審計機關查核前受贈土地之管理情形,托詞拒絕提供完整資料,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2內正25.doc
102內正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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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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