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2/07/09 |
公告日期: |
10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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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2交正0011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提:金門縣金湖鎮公所辦理該鎮溪邊海水浴場相關設施興建及委外經營過程,未完成土地撥用程序即辦理規劃設計及工程採購,復未詳實審查致未發現設計廠商將部分建築物設計於都市計畫道路上,且未依法取得建造執照即辦理工程招標並施作完成,亦未及時提出變更都市計畫道路之建議,致部分建築物成為違章建築;該公所明知設施為違建仍辦理委外經營,致廠商無法經營餐飲服務而停止營業,僅收取原預期租金收益之25%,且因提前解約致餐廳、售票管理室、更衣室及廁所等設施均閒置迄今;另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工程部分經費,負責審查預算書圖,卻請該公所依審查意見修正後逕行辦理發包,且發包後知悉問題所在,未查明妥處即全數撥付補助款550萬元;金門縣政府自100年接管溪邊海水浴場迄今,未針對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道路、未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問題積極研謀改善等均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2000132海水浴場案.doc
102000132海水浴場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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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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