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2/08/07 |
公告日期: |
10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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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2財正0044 |
案 由: |
李委員復甸、尹委員祚芊、馬委員秀如提︰衛生福利部未依法督促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善盡其核定醫療費用標準之責,肇致稅捐機關核課醫師之應納稅負時,對非屬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勞務收入部分,失所準據;基層醫療院所未依法設立帳簿情形浮濫,惟財政部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僅依查得之資料或以同業利潤標準,調整(核定)執行業務所得,未落實所得稅法第一十四條之規定,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2000148糾正案文-對外.doc
102000148糾正案文-對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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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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