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2/08/08 |
公告日期: |
10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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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2內正0036 |
案 由: |
林委員鉅鋃提︰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係恆春海泳活動場地之水域管理機關,惟未善盡職責准駁活動之申請,被列名為主辦單位卻不予聞問,導致無法審核活動安全規劃;又活動範圍明顯逾越距岸200公尺之規範,亦未實質派員現場督導,對於轄管海域並無積極管制作為。教育部體育署於組織改造前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對於體育性社團法人所辦活動,將政府機關列為指導、主辦、協辦或承辦單位,卻未研議水上活動舉辦與否之審查基準及安全規範,且未確實進行合宜之指導與監督,造成相關機關(構)、單位間權責不清,並影響政府公信力,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20001511021900074墾丁海泳糾正案文.doc
1020001511021900074墾丁海泳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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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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