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2/09/18 |
公告日期: |
10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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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2外正0005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陳委員健民提:外交部及駐斐濟代表處對於性騷擾事件,未能設立適當之申訴管道或機制,致該駐處女性雇員於遭性騷擾後,未能提出申訴,嗣後再次遭第2次性騷擾之傷害;復該部及該駐處均未依規定確實辦理館長到任交際費核銷作業,亦未落實內部控管機制,致駐處以公款購買之備用禮品,逕由時任代表秦○○私自存放,因而爆發後續諸多風波及爭議;又該部對於駐外人員使用公務手機之情形,未能另訂適切之限額或標準,致秦○○以公務手機與他國女性駐外人員通聯異常頻繁,而該部卻渾然未知;另該部疏於督核駐斐濟代表處經費核銷作業及處務日誌填載情形,致未能發現該駐處數筆經費核銷憑證有不合理及疏誤之處,亦無法充分掌握該駐處實際運作狀況,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2外正5_外交部斐濟糾正案文(公布版).doc
102外正5_外交部斐濟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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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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