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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2/11/06
公告日期: 102/11/11
字  號: 102財正0062
案  由: 李委員炳南、程委員仁宏提︰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近10年來以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支應該鄉公共建設之比例僅約1%,且無節能減碳措施補助,幾全數用於消費性、福利性之經常支出,有違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第6點規定;又執行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係以按人頭方式發放現金補助或津貼,悖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回饋之原意旨;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未確實督促該公所改善缺失,復未導正其對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之運用方式,益見考核流於形式;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迄未建立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之督考機制,無法落實考核該公所之執行成效,且查核草率了事;經核均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2000199蘭嶼回饋金糾正案文.doc 102000199蘭嶼回饋金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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