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3/07/24 |
公告日期: |
10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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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2內正0057 |
案 由: |
尹委員祚芊、吳委員豐山提:有關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營運管理,原臺南縣政府於98年6月12日與民間機構臺灣蘭業公司簽定投資契約書後,涉及該園區管理之「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及「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服務規範」竟遲至100年11月14日及102年3月20日方才訂定發布,辦理過程顯有延誤,臺南市政府難辭管理失當之責;另有關收取園區「管理費」乙節,臺南市政府於100年8月30日核定園區管理費後,竟102年1月31日重新核定99年度之「管理費」,過程反覆延宕,損及民間機構臺灣蘭業公司之權益,顯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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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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