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3/01/08 |
公告日期: |
10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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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3財正0002 |
案 由: |
林委員鉅鋃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疏未督促所屬完備先期規劃準備作業,肇致國內垃圾轉運設施補助計畫自規劃、核定至實際執行之經費、設施數量迭有更動且嚴重落差,審查作業復未盡確實,管考規定及追蹤管制作為尤盡付闕如,致使該署審查核定補助之31處垃圾轉運設施,明顯有12處占38.71%之垃圾轉運站,因可行性及預期效益不足而無法如期營運或另作他途,與該署所訂之「設置條件及原則」不符合情形更平均高達53.21%,甚至竟毫無轉運站與該「設置條件及原則」完全符合。新竹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則分別疏未督促所屬完備相關法令規範之應辦事項等先期規劃準備作業,相關採購及發包作業程序分別與法令未盡符合或發生程序倒置情事,無以達成預期效益。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103財正2)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30000021022200148國內垃圾轉運設施糾正案-公布.doc
1030000021022200148國內垃圾轉運設施糾正案-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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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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