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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3/07/04
公告日期: 113/08/05
字  號: 113年劾字第15號
案  由: 莊碩漢任職我國駐泰代表處大使兼館長,於111年12月3日至6日出差執行公務期間,基於長官部屬上下權力不對等關係,違反乙女意願,握乙女之手,當手部回暖後,對乙女握手仍持續一段時間(總計15至20分鐘),以及要求乙女至其房間討論修改致詞稿等之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令乙女感到害怕、不舒服及被冒犯,但礙於其權勢不敢伸張。莊碩漢之行為違反性別自主分際,已符合110年12月28日修正、111年1月12日公布及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定義,外交部亦為相同認定,成立性騷擾事件在案。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3/09/25 113年度澄字第11號 莊碩漢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併罰款新臺幣參拾萬元。
113/09/25 113年度澄字第11號 莊碩漢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併罰款新臺幣參拾萬元。
本案文件: 監察院113年7月4日劾字第15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3年劾字第1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30805.docx 113年劾字第1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30805.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