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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3/07/11
公告日期: 113/07/18
字  號: 113教正0011
案  由: 林盛豐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有關大巨蛋體育館能否作為演唱會使用一節之爭議,按大巨蛋體育館係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一,採BOT方式辦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負有法定監督義務,自95年簽約起臺北市政府即知除體育館使用外,另要做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並有該簽訂合約書可稽,經查,臺北市政府未能本於權責面對上開建管法令或內政部釋示,漠視藝文表演或演唱會使用形式之適法性,引致紛爭不斷。另內政部業管之建築技術規則內建築物使用類組,對於演唱會使用形式欠缺明確規範,市府106年起多次函請內政部釋示,惟該府稱未明確獲復不足以解決適法性需求,該部亦未能正視大巨蛋複合使用之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均自有怠失。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允應基於建築法第2條主管機關之職權,就上開相關法制面與實體面之爭議檢討改進,俾維護公共安全;又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該府為「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臺北大巨蛋BOT案」之主辦機關,其於111年11月18日所核定大巨蛋開發案投資執行計畫書「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3條所定營運計畫一部,依行為時之促參法第52條與第53條主辦機關即負有監督責任,然上開計畫欠缺相關「審議」制度,報府即同意備查,自有欠缺。另據本案使用執照但書規定「營運前加強室內及戶外避難引導設施,包括本次審議所提室內避難管理對策(7項),並針對節點提出避難演練,強化管理機制」,係屬使用執照附款,亦均無審議規範,臺北市政府自應就其制度面與執行面之闕漏,詳加檢討,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1)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大巨蛋案糾正案文-上網.docx 大巨蛋案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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