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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3/08/07
公告日期: 113/08/16
字  號: 113財正0010
案  由: 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蕭自佑委員提:花蓮縣政府未依花東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準則所訂,針對廠商歷次所提變更設計及工程窒礙難行之處,本於果菜市場主管機關及拍賣場新建工程主辦機關權責,積極處理;該府對於工程竣工之認定所生履約爭議,自始至終未確實深入瞭解爭點,協助保證責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下稱花蔬合作社)周妥履約管理;花蓮縣政府明知花蔬合作社不具專業採購能力,亦未置採購專業人員,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任令花蔬合作社嚴重誤解政府採購法,將工程進行中的「估驗」與「完工後之正式驗收」混為一談,拒不計價付款,復以「缺失改善」為「竣工」之要件,以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查驗標準作為「竣工」標準等,是嚴重誤解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致終止契約、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執行進度已較預定完工日期落後4年,迄未完工,且尚待另籌經費善後,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1132200050糾正案文-上網公布.docx 1132200050糾正案文-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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