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3/08/06 公告日期: 113/08/26 字 號: 113年劾字第16號 案 由: 被彈劾人吳瑞安涉及收受廠商陳○○之賄款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等規定;又吳瑞安與利害關係人陳○○、張○○(甲)等人餐敘部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第8點第2項等規定;又吳瑞安收受廠商陳○○贈送之紅麴、蜆錠、有機白蝦及水果禮盒部分,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之間,亦未曾簽報政風機構或長官,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本案文件: 監察院113年8月6日劾字第16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 113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_1130826.docx 113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_1130826.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