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3/01/16 |
公告日期: |
10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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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3教正0001 |
案 由: |
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提: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又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教育部本無任加管制之權。私立學校之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教育部僅有責任健全公立學校之品質與合理學費。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教育部應予改善,爰依法提案糾正。(103教正1)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3000011私立學校案--糾正案文--李委員版 - 去線.doc
103000011私立學校案--糾正案文--李委員版 - 去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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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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