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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3/04/02
公告日期: 103/04/08
字  號: 103財正0014
案  由: 馬委員秀如、陳委員永祥提: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市現代化綜合體育館新建工程」案,於先期顧問服務、專案管理及規劃評估等相關勞務採購,核有不當限制廠商資格及未依法公告投標資格;對投資效益分析未善盡審核之職,容忍自償率之計算隱藏所使用之估計數,致嗣後續實際發展背離估計時,市府未能偵知背離之嚴重程度,又未發現政府出資之金額與時間,在廠商所提出之效益分析,與經核定之建設計畫書,竟有不同,均未能積極採行適當對策;實際營運狀況,與原始計畫有重大差異,原設定廠商應支付權利金之條件已大幅變更,惟開發經營契約僅有績效評估,但未納入調整權利金之時機及方式,風險與利益之分攤顯失公平;議約簽訂之契約,卻降低廠商須支付之違約金、增列政府給予之融資利息補助及未更改保單受益人等情,皆違背原公告之內容;本案地上權設定負擔之範圍,超逾契約規定及簽准內容,亦未要求業者訂定償債計畫或設立償債基金辦法,且未督促業者依約要求授信銀行團連帶承擔義務,又業者未取得市府同意,即提高融資額度;業者與授信銀行團訂定之融資契約中缺乏履行之異常情形告知市府之約定,致政府難以掌控廠商繳款情形,背離契約規定;於享減收土地租金優惠之際,仍續申請土地租金補助,顯違法令規定,皆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3000045高雄巨蛋糾正案文0328.docx 103000045高雄巨蛋糾正案文03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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