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3/06/05 |
公告日期: |
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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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3內正0021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提,屏東縣政府審核該縣恆春鎮農地興建集村農舍案,明知該農舍之「道路保留地」及「耕地保留地」均非供農業使用土地之事實,卻違法不將之計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中,致使該農舍申請案之供農業生產使用面積低於90%仍可違法興建,復未依規定將該農地所有地號送地政機關註記,造成40筆農地於興建農舍未滿5年即違法移轉他人;雲林縣政府自98年9月即知該縣座落斗六市大崙段及大潭段農地上之部分農舍,有疑似違規出租使用之事實,卻因府內業務分工與橫向聯繫失靈,一再因循拖延、消極處理,經審計機關多次通知查處,始於101年9月裁處每名違規起造人6萬元罰鍰,且嗣後未依規定賡續加強稽查取締,導致違規使用情形迄今未見改善等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3000077審計部集村農舍糾正案文(00版)-會後版.doc
103000077審計部集村農舍糾正案文(00版)-會後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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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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