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3/07/02 |
公告日期: |
10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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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3財正0019 |
案 由: |
葛委員永光提: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及基隆醫院辦理採購案涉有違失,惟未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相關採購人員,且處分結果與違失情節顯不相當;而衛生福利部竟未加以檢討,復未能指正處分缺失,顯未善盡督導與審核職責,均有怠失。另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辦理採購案件,各作業階段均有未符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情事,影響採購公正性,且該部未落實採購稽核作業,亦未加強採購人員教育訓練,致招標過程錯誤頻生,破壞政府採購秩序,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103財正19)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30000891032200036糾正案文-公布修訂版.doc
1030000891032200036糾正案文-公布修訂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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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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