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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93/05/04
公告日期: 105/11/30
字  號: 093年劾字第5號
案  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林光銘,未經服務機關同意,擔任財團法人私立頂福陵園管理基金會董事,並由該基金會每月支付行動電話費用,又接受殯葬業者徐仲祥每月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固定酬勞;復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間分別收受徐仲祥售屋款項九百五十萬元、台北縣林口鄉頂福陵園二十坪墓位、七百一十萬元匯款及頂福陵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五十萬元股權等利益,核有重大違法,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6/01/11 106年度鑑字第13918號 林譽倉(原名林光銘)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94/02/25 093年度澄字第03153號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105、11、16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本案文件: 93-5林光銘(公布).doc 93-5林光銘(公布).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