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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93/06/17
公告日期: 105/11/30
字  號: 093年劾字第10號
案  由: 為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晚間七時許,苗栗縣通宵鎮福源里巨豐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因貨櫃違法儲放鋁粉不當受潮引爆,造成六人死亡、十一人輕重傷,該廠前於八十二年十一月間亦因貨櫃違法儲放發射藥,不明原因致生二死一傷之嚴重災害,其危害公共安全之情節重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前所長范振雄、副所長陳金鐘、前組長陳新福、檢查員鄭文淮,分別負有監督、審核及執行該廠勞動暨安全衛生檢查之責,竟長期怠忽職守,不思檢討勵精圖治遏阻災難之發生,肇致該廠十年間由同樣違反規定之儲存設施再度發生傷亡災害事件,除造成國家社會成本之慘痛付出,救災耗費大量之人力、物力亦難以計數,更嚴重影響周邊環境及住戶生命財產安全,渠等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其所為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97/11/28 097年度鑑字第11296號 鄭文淮降二級改敘;陳新福降一級改敘;范振雄,陳金鐘記過二次. 097/12/05執行處分
本案文件: 93-10范振雄等4人(公布).doc 93-10范振雄等4人(公布).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