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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93/07/06
公告日期: 93/07/06
字  號: 093年劾字第11號
案  由: 為國家安全局局長兼特情中心指揮官蔡朝明、特勤中心副指揮官邱忠男、特勤中心研究委員兼組長張冬生、南部聯絡組組長賴政義、總統府侍衛長陳再福、副侍衛長沈再添、內政部警政署保防室主任陳連禎、台南市警察局局長何春乾等八人,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維護正、副總統在台南市掃街拜票活動之安全,未能妥處危安預警情資,未建請正、副總統穿著防彈衣,且隨扈警衛部署亦不符四週防禦原則,使用民間座車、駕駛均未經檢查審核,正、副總統之乘車位置一再更改,實際遊行車序與既定計畫不符,嚴重違反車隊編組之原則,導致無法有效防範維安事故之發生,迨正、副總統遭受槍擊時,復反應遲鈍,處置失措,指揮體系失靈,步驟紊亂,錯失應變契機,肇致任務失敗並嚴重斲傷國家形象,造成社會不安,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94/03/25 094年度鑑字第10516號 陳再福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沈再添降貳級改敘。何春乾降壹級改敘。邱忠男、張冬生、賴政義各記過貳次。蔡朝明申誡。陳連禎不受懲戒。 094/04/08執行處分
本案文件: 093000013彈劾案文930706-公布版.doc 093000013彈劾案文930706-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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