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00/01/11 |
公告日期: |
1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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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0年劾字第2號 |
案 由: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卡達RAS GASⅡ公司液化天然氣LNG,該公司前於91年10月11日第498次董事會決議:「評估增造液化天然氣船之可行性」。嗣被彈劾人潘文炎亦於92月2月17日總工程師室後續簽呈中批示:「LNG現貨市場仍未具體形成,新建LNG船仍以配合採購合約為宜。」被彈劾人郭進財亦批示認可。詎潘文炎於92月3月14日代表公司簽訂購氣前約(HOA),同意由賣方負責運送(即Ex-ship,又稱DES)液化天然氣LNG,25年均一運費。未料甫經月餘,潘文炎卻又無視業務單位專業意見,即指示所屬本購氣案改由買方自行運送(FOB)合資方式進行,未經審慎評估,決策反覆。該合資方案之決策迄該公司通知卡達RAS GASⅡ公司止,與另一被彈劾人前董事長郭進財均未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之規定審慎分析評估LNG船運成本,亦未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該公司章程及經理部門應提報董事會工作事項明細表等相關法令規定,事先陳報董事會核轉經濟部核定。此一轉折導致購氣條件重議,延宕購氣契約(SPA)辦理時程達兩年半,其間LNG船價大增,致「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之單位運費,遠高於原與卡達RAS GASⅡ公司議定之運費,造成國庫百億餘元之損失;又前總經理陳寶郎辦理「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明知未來將與得標廠商合資經營船隊,合資條件及契約草案亦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卻未將船運成本之關鍵「船價」等納入招標文件,嚴重影響該公司合資權益。中油公司決策層處理本案,不論運載方式、招標條件、決標機制及合資比例上,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01/11/23 |
101年度再審字第01824號 |
再審議之移請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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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6 |
100年度鑑字第12056號 |
陳寶郎記過壹次。郭進財、潘文炎均不受懲戒。 |
陳寶郎於100/9/1執行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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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00000002劾100--02--郭進財等3人.doc
100000002劾100--02--郭進財等3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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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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