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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0/05/04
公告日期: 100/05/04
字  號: 100年劾字第11號
案  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黃崇典、經濟發展局局長朱蕙蘭、消防局副局長吳青芳,均明知轄內哈克飲料店(招牌ALA PUB)長期違規營業,竟未積極督促並妥善處理,肇致於100年3月6日凌晨發生火災,釀成9死12傷之重大傷亡慘劇,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1/02/10 101年度鑑字第12169號 黃崇典降貳級改敘。朱蕙蘭降壹級改敘。吳青芳記過貳次。 黃崇典及吳青芳於101年2月17日執行處分。朱蕙蘭業於100年3月16日辭職,於其再任公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之。
本案文件: 100000011100-11黃崇典等彈劾案文.doc 100000011100-11黃崇典等彈劾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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