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00/05/04 |
公告日期: |
1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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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0年劾字第11號 |
案 由: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黃崇典、經濟發展局局長朱蕙蘭、消防局副局長吳青芳,均明知轄內哈克飲料店(招牌ALA PUB)長期違規營業,竟未積極督促並妥善處理,肇致於100年3月6日凌晨發生火災,釀成9死12傷之重大傷亡慘劇,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01/02/10 |
101年度鑑字第12169號 |
黃崇典降貳級改敘。朱蕙蘭降壹級改敘。吳青芳記過貳次。 |
黃崇典及吳青芳於101年2月17日執行處分。朱蕙蘭業於100年3月16日辭職,於其再任公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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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00000011100-11黃崇典等彈劾案文.doc
100000011100-11黃崇典等彈劾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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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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