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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0/09/16
公告日期: 100/09/16
字  號: 100年劾字第21號
案  由: 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資產處前處長劉柏誠,92年間於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龍公司)已違反與臺糖公司所簽訂之土地地上權設定協議書時,未依協議書規定,終止協議書並沒收春龍公司之履約保證金,明知無任何法令依據得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竟特增訂臺糖公司土地買賣交換要點第3之1點,作為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之依據。核渠等所為,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應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及同法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規定未合。月眉廠前副廠長代廠長呂鈺玫,於主持本案月眉廠出售土地初估價格之決策過程,未善盡職責,致土地價格差距高達1億6千萬餘元,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規定未合;於退休後未滿一年即擔任春龍公司之協理,亦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利益迴避之規定未合。渠等三人,經核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以正官箴。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2/04/12 102年度鑑字第12477號 吳乃仁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劉柏誠、呂鈺玫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壹年。
100/11/04 100年度澄字第03298號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102年4月12日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本案文件: 100000021劾100--21--吳乃仁等.doc 100000021劾100--21--吳乃仁等.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