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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0/10/21
公告日期: 100/10/21
字  號: 100年劾字第22號
案  由: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專員林芳芳於擔任專員期間,負責督導該處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之處理、列管追蹤及行政管理,明知約聘之兒少保護社工員李幸蓉經驗及專業均不足,未即時導正社工員之評估及錯誤處置,亦未檢視約聘社工督導員傅秀玉之誤判,且未落實案件之處理進度,嗣後發覺案件處遇狀況有疑,又未要求立即進行處理,致未能及時防止本件重大兒虐致死事件之發生;武麗芳擔任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期間,負責綜理該處業務,未善盡監督之責,既未重視社工員之專業訓練,亦未積極處理保護性社工人力不足之問題,且忽視是類人員之人力配置,已嚴重影響兒少保護業務品質及服務能量,漠視兒童人權,有虧職守,導致無法防範兒虐致死事件於未然。渠等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2/03/15 102年度再審字第01845號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武麗芳)
102/01/04 102年度再審字第01835號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武麗芳)。
101/10/26 101年度再審字第01821號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101/08/10 101年度鑑字第12323號 武麗芳、林芳芳各記過貳次。 均於101/08/17執行懲戒處分。
本案文件: 1000000221001021新竹虐童案彈劾案文(定稿).docx 1000000221001021新竹虐童案彈劾案文(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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