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01/05/07 |
公告日期: |
10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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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1年劾字第8號 |
案 由: |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局長謝景旭自轄內萬達爆竹煙火工廠於100年4月1日爆炸後,明知該廠災後殘存之爆竹煙火極具危險性,竟怠未依法督促所屬 清點、檢查、封存及扣留,尤率爾指示發函任令該廠業者限期處理,致其急欲變賣而與新北市新興堂香舖負責人擅自僱用違法之貨車載運,肇生該貨車於同年月22日晚間將部分煙火卸貨於該香舖時不慎發生爆炸,釀成4死38傷之重大災害。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黃德清怠未盡監督之責,致所屬無視該香舖曾有超量囤積、販賣,甚至以拖板車裝填、施放煙火等違法事實,且明知其適逢媽祖誕辰期間,民間信仰對爆竹煙火需求甚殷,竟未加強檢查,毫無取締紀錄,顯縱容業者長期與桃園萬達爆竹煙火工廠有違法妄為可趁之機,致該香舖負責人確實因媽祖誕辰所需,而將該廠部分殘存煙火物品卸貨於該香舖時不慎發生爆炸,終釀成前揭重大災害,危害公共安全及戕害人民生命財產至鉅。經核均顯有重大違失,人命關天,茲事體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01/08/31 |
101年度再審字第01813號 |
謝景旭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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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29 |
101年度鑑字第12290號 |
謝景旭休職,期間壹年。黃德清降貳級改敘。 |
均於101/07/05執行懲戒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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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01--08--謝景旭黃德清等2人(公布).doc
101--08--謝景旭黃德清等2人(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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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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