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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1/11/06
公告日期: 101/11/06
字  號: 101年劾字第24號
案  由: 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及臺中醫院前院長邵國寧、嘉義醫院前院長黃龍德、樂生療養院前院長李乃樞、澎湖醫院前院長李明杰、臺北醫院前行政副院長王炯琅、彰化醫院前放射科主任陳昭安、臺北醫院前麻醉科主任范宇平、基隆醫院前骨科主任李文琳、前急診科主任李芳年、前小兒科主任楊爵源、桃園醫院前骨科主任廖振焜、胸腔科醫師莊子儀、前放射科主任孫盛義、原衛生署新竹醫院前放射科主任李孟儒、前內科主任溫斯企、骨科主治醫師葉敏南、前會計室主任周明賢,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9/02/05 108年度澄字第3539號 李孟儒記過貳次、溫斯企降壹級改敘。 李孟儒109/2/15執行懲戒處分、溫斯企已於106年5月5日辭職,須俟再任職時,始能執行。
109/02/05 108年度澄字第3539號 李孟儒記過貳次、溫斯企降壹級改敘。
107/09/19 107年度鑑字第14279號 王炯琅、范宇平、周明賢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壹年。 周明賢於107/10/16執行懲戒處分。王炯琅及范宇平於107/09/27執行懲戒處分。
105/04/22 105年度鑑字第13753號 邵國寧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105/4/28執行懲戒處分。
105/01/29 105年度鑑字第13680號 楊爵源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105年2月5日執行懲戒處分。
104/07/03 104年度鑑字第13077號 黃龍德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陳昭安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均於104/07/09職行懲戒處分。
104/03/27 104年度鑑字第13013號 葉敏南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104/04/01執行懲戒處分。
103/12/26 103年度鑑字第12972號 李芳年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104/01/01執行懲戒處分。
103/05/16 101年度澄字第03339號 本件關於邵國寧、黃龍德、李乃樞、王炯琅、陳昭安、范宇平、李芳年、楊爵源、莊子儀、李孟儒、溫斯企、葉敏南、周明賢部分停止審議程序。(103/12/26本件關於李芳年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104/3/27本件關於葉敏南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104/7/3本件關於黃龍德、陳昭安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105/1/29本件關於楊爵源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105/4/22本件關於邵國寧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107/7/11本件關於王炯琅、范宇平、周明賢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108/3/6本件關於李乃樞、莊子儀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108/07/31本件關於李孟儒、溫斯企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103/05/16 103年度鑑字第12813號 李明杰、李文琳、廖振焜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壹年。孫盛義不受懲戒。 李明杰、李文琳及廖振焜均於103/05/23執行懲戒處分。
103/09/05 103年度再審字第01932號 再審議之移請駁回。
本案文件: 101000025101--24--邵國寧等17人--公布版.doc 101000025101--24--邵國寧等17人--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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