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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2/05/10
公告日期: 102/05/10
字  號: 102年劾字第3號
案  由: 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葉忠入及秘書賴世銀配合特定土地炒作業者,訂定「澎湖縣望安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土地管理自治條例」,明知該條例違背上位法規範,澎湖縣政府否准該條例之備查,仍逕將該條例發布實施,亦不再報縣府備查、冒然成立望安鄉公所財產審議委員會,並偽稱已作成土地標售之會議決議、投標須知之履約規定與其後配合土地炒作業者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內容不同、訂定之決標及付款方式異於常規,極不合理、內政部及澎湖縣政府多次要求停止辦理土地標售及移轉,仍執意為之、恣意遷調不願曲從之公務員,並任用沆瀣一氣人員,以遂犯行,違法亂紀,惡性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3/01/03 103年度再審字第01901號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102/10/11 102年度鑑字第12629號 葉忠入、賴世銀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貳年。 賴世銀於102/10/16日執行;葉忠入於102/10/17日執行之
本案文件: 102000004102--03--葉忠入等2人--公告.doc 102000004102--03--葉忠入等2人--公告.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