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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3/04/03
公告日期: 103/04/03
字  號: 103年劾字第4號
案  由: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曾德水輪值時承審該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72號接押案件,在被告所犯,依其情節非絕無成立較輕罪名或減刑空間情形下,未考量新事證的提出對於判決結果之影響,竟引逗、暗示無律師在場協助之被告撤回上訴,逾越接押庭法官之權責,損及被告上訴權與辯護倚賴權,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3/10/16 103年度懲字第2號 曾德水申誡。 103/10/25執行懲戒處分。
本案文件: 103000004103--04--曾德水--公布版.doc 103000004103--04--曾德水--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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