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03/04/03 |
公告日期: |
103/04/03
|
字 號: |
103年劾字第4號 |
案 由: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曾德水輪值時承審該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72號接押案件,在被告所犯,依其情節非絕無成立較輕罪名或減刑空間情形下,未考量新事證的提出對於判決結果之影響,竟引逗、暗示無律師在場協助之被告撤回上訴,逾越接押庭法官之權責,損及被告上訴權與辯護倚賴權,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03/10/16 |
103年度懲字第2號 |
曾德水申誡。 |
103/10/25執行懲戒處分。 |
|
本案文件: |
103000004103--04--曾德水--公布版.doc
103000004103--04--曾德水--公布版.pdf
|
調查報告: |
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