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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3/04/30
公告日期: 103/05/01
字  號: 103年劾字第6號
案  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103年3月3日經政府組織改造改名為科技部)前副主任委員謝清志,同時身兼台南科學園區減振工作小組召集人(90年5月18日)及減振工程採購案評選委員會召集人(91年9月23日),與鴻華公司負責人許鴻章原為舊識,未能主動迴避,亦未自我約束及嚴守分際,卻於採購期間往來密切,確有可議。謝清志藉減振工法創新之不實理由,排除第一階段「減振工法規劃技術服務案(規劃標)」之廠商資格限制,造成鴻華公司有利條件,並順利得標,再假借專利權等不實理由採限制性招標,將第二階段「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案(統包標)」與鴻華公司獨家議價,不但預算嚴重浮編,其中材料單價浮編3.93~5.71億元,且藉三次議價不成而調高預算、底價及超底價決標情事。鴻華公司不但不具工程設計及施工資格,且毫無工程實績與經驗,公司資本額僅500萬元,順利總攬規劃標及統包標,得標總金額高達80億9,486萬元,謝清志復任由鴻華公司得標後旋即將全部工程違法轉包,牟取不法利益34.84億元,並發現設計錯誤、偷工換料、減振效果不彰及衍生嚴重履約爭議,爭議金額竟高達55.87億元。綜上,謝清志利用職權,特意曲護有利鴻華公司,減振工程弊端連連,嚴重損及政府權益及形象,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核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相關子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13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監察法第26條規定等,違法失職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4/02/13 104年度鑑字第12995號 謝清志申誡。
本案文件: 103000006彈劾案文(新版2014.04.30) 下午 審查會修改- 公布版V3 綜規室來電修正版.doc.docx 103000006彈劾案文(新版2014.04.30) 下午 審查會修改- 公布版V3 綜規室來電修正版.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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