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03/06/20 |
公告日期: |
10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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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3年劾字第10號 |
案 由: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胡景彬與元配婚姻關係存續中,復與鍾姓、黃姓女子同居並皆育有子女,胡景彬及其妻、同居人、子女及其他人頭名下財產高達3億餘元,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並藉由職務審判之便,指示被告委任特定律師,再與該律師私下見面討論案情及訴訟策略,藉由訴訟指揮全程主導施壓原告和解,嗣由黃姓同居人收取財物等賄賂;又與友人共同藉民事訴訟事件詐欺當事人財物及不當利益,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嚴重傷害司法人員端正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07/08/27 |
103年度懲字第4號 |
胡景彬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
107/8/27執行懲戒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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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03--10--胡景彬(公布).doc
103--10--胡景彬(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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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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