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糾舉案文 審議日期: 99/09/10 公告日期: 105/11/29 字 號: 099年糾字第3號 案 由: 臺北縣石碇鄉公所秘書黃肇進,假借鄉長名義,向民人劉○男索取工程後謝金新台幣10萬元,得款後供己花用,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違失情節重大,已不宜續任現職,並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依法提案糾舉。 機關復文: 本案文件: 99-3黃肇進糾舉案文(公布).doc 99-3黃肇進糾舉案文(公布).pdf 調查報告: 連結